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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成诉崔燕、满昌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崔燕,满昌林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3民初579号原告张成,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被告崔燕,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2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被告满昌林,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原告张成诉被告崔燕、满昌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成及被告崔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满昌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3年二被告在东观镇东观村2组修建房屋,修建过程中,原告根据二被告的要求为该房屋安装铝合金门窗、不锈钢防护栏、扶手等,原告根据要求提供材料并完成了安装工作。2015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总共欠材料及人工费用36000元。原告多次找二被告支付,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为被告安装的铝合金门窗、不锈钢防护栏、扶手的材料款及人工费共计3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崔燕辩称,从2013年原告就开始给我做工,刚开始我就给原告说的要欠钱的。2014年初我说过给原告结账,原告称以后再结算。2015年11月份,原告找我们要钱,因为原告做工存在楼梯窗户的样式不统一、楼梯扶手中间没有加柱子、屋顶雨棚漏雨等问题,当时我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欠条一张。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算依据(欠条),不锈钢检验报告。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给被告做工,完工后原被告双方经过验收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共计欠原告36000元。原告所用的钢材是经过检验合格的。被告质证认为,欠条是我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出具的,楼梯扶手质量不合格需要申请鉴定。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楼梯窗户、楼梯扶手、房间窗户照片。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没有按照当时的口头约定做楼梯窗户、楼梯扶手,存在偷工减料的问题。楼梯扶手所用材料也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质证认为,被告并没有对做工提出明确要求,因为楼梯窗户洞口尺寸不一样,所做样式也是不一样的。被告没有提出在楼梯扶手中间加柱子,且做工的过程中被告也没有提出质疑。楼梯扶手所用的材料有检验报告证明所用材料是合格的。经审理查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张成通过包工包料的方式给被告崔燕、满昌林所新建的房屋安装铝合金门窗、不锈钢防护栏、扶手。2015年10月18日原告完成了所有安装工作,至2015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后,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二被告欠原告3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对于原告张成为其所新建的房屋安装铝合金门窗、不锈钢防护栏、扶手,完工后于2015年10月25日向原告出具该工程的结算凭据即欠条一张,该欠条上载明二被告欠原告36000元的基本事实不予否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认为原告所完成的工程存在没按照当初口头约定的要求做、材料不合格的问题,并以此问题要求原告进行返工完善后再付款。对于该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6层楼有4层楼梯窗户没有按照当初口头约定的样式做、楼梯扶手中间没有加柱子的问题,该问题是属于显性工程,通过肉眼是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如果被告对原告所安装的定作产品不满意是可以当场拒绝的,而在整个定作安装过程中被告并没有明确拒绝且在整个工程完工后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进行了结算。据此可以认为,被告对于原告所做工程质量是认可的。同时被告对于其主张的楼梯窗户、楼梯扶手定作要求也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关于被告提出楼梯扶手材料不合格的问题,原告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予以证明所用材料是合格的,被告也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申请鉴定。综上,本院对于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燕、满昌林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张成36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崔燕、满昌林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