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白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住隆化县。2015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隆化县看守所。隆化县人民法院审理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冀0825刑初5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白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白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申请撤回上诉。隆化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5刑初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