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高×遗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高×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刑初4号自诉人宋涛,女,1948年1月10日出生。诉讼代理人于利,北京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自诉人宋涛以被告人高×犯遗弃罪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宋涛指控被告人高×犯遗弃罪的证据不足,经本院说服,自诉人宋涛坚持自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宋涛对被告人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 杰人民陪审员 张兴中人民陪审员 祖淑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