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与张佳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张佳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北361号。法定代表人:许俊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佳鸿,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佳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号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佳鸿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651968.19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607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员张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应卓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