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鞠秋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军,鞠秋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85号原告:王红军,男,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被告:鞠秋实,男,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委托代理人:鞠中军,男,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系被告之父)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军诉被告鞠秋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红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鞠秋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军撤回对被告鞠秋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红军自负。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享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