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天宝、徐趁新等与温县南张羌镇朱沟村村民委员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特11号申请人张天宝,农民。申请人徐趁新,农民,系张天宝妻子。被申请人温县南张羌镇朱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均德,系温县南张羌镇朱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天宝、徐趁新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天宝、徐趁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天宝、徐趁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文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