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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天宝、徐趁新等与温县南张羌镇朱沟村村民委员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特11号申请人张天宝,农民。申请人徐趁新,农民,系张天宝妻子。被申请人温县南张羌镇朱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均德,系温县南张羌镇朱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天宝、徐趁新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天宝、徐趁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天宝、徐趁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文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