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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4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郑文学诉被告高树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学,高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4民初17号原告郑文学,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被告高树林,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学诉被告高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文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165.00元,由原告郑文学承担。审判员  郭庆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