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14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郑文学诉被告高树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学,高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4民初17号原告郑文学,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被告高树林,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学诉被告高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文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165.00元,由原告郑文学承担。审判员 郭庆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