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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799号原告吴某,女,汉族,现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陈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吴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玉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