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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行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贾虎生诉柳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吕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虎生,柳林县公安局,吕梁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行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虎生,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柳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林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晋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琴武,柳林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梁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权志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平平,吕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再审申请人贾虎生诉柳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吕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行终字第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虎生申请再审称,柳林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被处罚一事曝光,对申请人造成了恶劣影响。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共20万元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柳林县公安局提交意见称,申请人贾虎生的陈述、柳林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文件、证人证言、《吕梁市信访局快报》等证据证明申请人违法事实存在,柳林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治安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贾虎生的再审申请。吕梁市公安局提交意见称,贾虎生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实充分,吕梁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贾虎生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贾虎生作为信访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去有关信访部门反映问题,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贾虎生信访期间,吕梁市烟草公司培训中心曾为山西省委工作组驻地,并非国家规定或指定信访接待场所,且山西省委驻吕梁工作组也不是信访接待机构。贾虎生伙同他人到吕梁市烟草公司培训中心信访的行为客观上扰乱了该单位的正常秩序。柳林县公安局经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贾虎生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吕梁市公安局依贾虎生的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贾虎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虎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 宏代理审判员  魏佩芬代理审判员  郝玉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