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恢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恢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彤彤,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曹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206764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