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杨申请宋宝贵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杨,宋宝贵,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3号申请执行人张杨。被执行人宋宝贵。被执行人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合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张杨申请宋宝贵、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0053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宋宝贵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张杨案款102300.0元,承担执行费14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宋宝贵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502执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