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康顺客运有限公司与李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康顺客运有限公司,李玉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康顺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汉路。法定代表人许恩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良,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住山东省乐陵市花园乡袁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4021978********。委托代理人李飞(李玉良之妻),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李玉良。上诉人天津市康顺客运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9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康顺客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一、二审诉讼请求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康顺客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一、二审诉讼请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康顺客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9148号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康顺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53元,减半收取826.5元,上诉人天津市康顺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17元,减半收取1608.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康顺客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施小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振速 录 员 尹长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