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左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873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镇东城区振兴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崔玉洁,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海成,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海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海成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30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巴林左旗管理办公室及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翟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