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李成喜、刘明英、孙洪光、王秀玲、孙洪磊、高顺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李成喜,刘明英,孙洪光,王秀玲,孙洪磊,高顺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0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中路2428号。被告李成喜,男,出生于1975年8月18日。被告刘明英,女,出生于1972年10月9日。被告孙洪光,男,出生于1957年5月16日。被告王秀玲,女,出生于1958年5月25日。被告孙洪磊,男,出生于1983年8月22日。被告高顺香,女,出生于1984年10月12日。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李成喜、刘明英、孙洪光、王秀玲、孙洪磊、高顺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青房权证云门山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所有的青房权证云门山字第******号房产。二、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