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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贵文与被告张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文,张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004号原告张贵文。被告张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文与被告张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来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力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