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贵文与被告张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文,张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004号原告张贵文。被告张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文与被告张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来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力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