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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罗静申请保全倪文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静,倪文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保35号申请执行人:罗静,女,汉族。被执行人:倪文蓉,女,汉族。罗静申请保全倪文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保全被执行人1000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已对申请标的实施保全措施,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83执保35号案的执行。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定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