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罗静申请保全倪文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静,倪文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保35号申请执行人:罗静,女,汉族。被执行人:倪文蓉,女,汉族。罗静申请保全倪文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保全被执行人1000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已对申请标的实施保全措施,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83执保35号案的执行。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定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