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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0109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世江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北碚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江,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渝01**行初75号原告刘世江,男,汉族,1953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121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877-1。法定代表人赵娅,主任。委托代理人蒋贤平,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1574-5。法定代表人欧阳俊,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斐慧,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建,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刘世江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刘世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世江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江负担。审 判 长  何庆胜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吴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辛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