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正阳县支公司与正阳县农商银行彭桥乡农商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正阳县支公司,正阳县农商银行彭桥乡农商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48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正阳县支公司,地址正阳县,负责人杜毅。被告正阳县农商银行彭桥乡农商支行,地址正阳县,负责人吴光伟。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正阳县支公司诉被告正阳县农商银行彭桥乡农商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之前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正阳县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正阳县农商银行彭桥乡农商支行的起诉。诉讼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秋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