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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执字第0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骆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骆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执字第00317-1号申请人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明勋、王华森,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河南骆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法定代表人:杨宏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清栓,该公司员工。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骆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骆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河南骆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该调解书规定的还款责任,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骆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骆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骆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哲审判员 王立珂审判员 吴遂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