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某星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1刑初32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8月14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星犯赌博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许郁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5月份至2015年7月1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星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共计收取码单200余期,涉案金额人民币190542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星收取下线黄某码单共计28710元,收取下线汤某码单共计25556元,收取下线朱某码单共计12265元,收取下线孔某码单共计1805元。下线码民均是通过电话报单给被告人陈某星,当面进行现金结算,被告人陈某星再通过电话报单给上线���某、潘某兰和“童爹”(身份不明,待查),通过当面进行现金结算。上线给被告人陈某星12%的水钱和41倍的中奖赔率,被告人陈某星给下线40倍的中奖赔率,被告人陈某星通过赚取水钱和1倍的赔率,共计获利人民币6000元。2015年7月18日,黄沙街派出所民警在岳阳县荣家湾德政街被告人陈某星租住房将正在写单的被告人陈某星抓获,并收缴写单的笔记本三个,上面记载了被告人陈某星报单流水账目及部分下线码民买码明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星的供述,证人汤某、黄某、朱某、孔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搜缴的被告人陈某星记录码单的三个笔记本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星以营利为目的,收受多人地下六合彩码单报给上线,数额19万余元,并从中获利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星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陈某星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经岳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陈某星适合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陈某星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方四佑人民陪审员 欧秋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