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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杰申请被申请人李立山、冯宇晶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杰,李立山,冯宇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486号原告:袁杰,女,住吉林市。被告:李立山,男,住吉林市。被告:冯宇晶,女,住吉林市。本院受理原告袁杰诉被告李立山、冯宇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冯宇晶名下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辽宁路X号筑石.居易二期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产权证号:X号。二、查封担保人袁慧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产权证号:X号。三、查封担保人宋文东名下吉X号小型越野客车车籍。上列财产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查封车籍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民审 判 员  邵 洪代理审判员  胡明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籍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