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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庆兵与杜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兵,杜后华,徐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228号原告张庆兵,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杜后华(曾用名杜厚华),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徐玲,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兵与被告杜后华、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兵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后华、徐玲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张庆兵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DEXX**号轿车一辆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兵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张庆兵所有的车牌号为鲁DEXX**号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由张庆兵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冻结被告杜后华、徐玲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旭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