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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296号原告罗某甲,女。被告陈某乙,男。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甲于2016年4月5日以经法庭调解双方矛盾已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