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116号原告刘某。被告何某。原告刘某诉被告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昌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4年原告贷款开店做小生意,被告在原告所开的服装店赊购衣物,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其欠到刘某6078元整衣服货款,何静静,陆仟零七十八元,188××××2003,湖北城关镇西水路,2014.10.25.”后原告多次索要货款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078元。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诉被告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刘某提供的被告何某的送达地址,本院多次查找,无此被告。故原告刘某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驳回起诉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已预收的,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晁世洋二��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