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赵龙民、闫启顺与孙学红、孙振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民,闫启顺,孙学红,孙振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57号原告:赵龙民,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闫启顺,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红,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胡浩生,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振杰,男,1983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赵龙民、闫启顺与被告孙学红、孙振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丽丽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需要对案件中的若干证据作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人民陪审员 胡龙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