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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何添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添生,吕美玲,陈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38号申请执行人何添生,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美玲,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嘉宏,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添生与被执行人吕美玲、陈嘉宏民间借贷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美玲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盈翠里2号501室房产已经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将本案报送该院参与拍卖款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