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揣守礼、李满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揣守礼,李满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孙碧峤,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费惠忠,该公司职工。被告揣守礼,市民。被告李满琴,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揣守礼、李满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红梅审 判 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赵瑞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