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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103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103行初55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支路2号。法定代表人夏永鹏,局长。原告贾龙要求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贾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龙承担。审 判 长  叶 伟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人民陪审员  谢勘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骆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