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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新跃与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跃,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周新跃,男,汉族,1971年9出11日生,农民,身份证登记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金源大道世纪金源商务楼*号**号。法定代表人吴翊良。委托代理人李济宏、兰云岭,云南鑫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新跃与被告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周新跃于2016年4月5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新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新跃撤回对被告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125元,退还原告125元。审 判 长  田 劲人民陪审员  鲁春艳人民陪审员  李玉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付 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