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与被告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保银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保银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刘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丰庆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春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保银,男,汉族,文化程度不详,住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云与被告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保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元,由原告刘云承担。审 判 长 高秀荣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 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