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杨立军与何猛、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军,何猛,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保282号原告杨立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远进,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良,男,汉族。被告何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明荣,男,汉族。被告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邵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军与被告何猛、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2)楼民三初字第50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现该案已被发回重审,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学谦审判长 黄建岳审判员 余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