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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彭光辉与邵义、欧阳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辉,邵义,欧阳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548号原告彭光辉,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委托代理人龙阳平,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义,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现住湘潭市。被告欧阳佼,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现住湘潭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光辉与被告邵义、欧阳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光辉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义、欧阳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光辉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光辉撤回对被告邵义、欧阳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彭光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左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梁燕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