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226号原告贾某某,女,出生于1991年5月3日,汉族。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89年10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雨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