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宋海峰、王媛媛、宋永胜、孙金群、张行敏、宋爱玲、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宋海峰,王媛媛,宋永胜,孙金群,张行敏,宋爱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委托代理人汤庆华、丁萍,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峰。被告王媛媛。被告宋永胜。被告孙金群。被告张行敏。被告宋爱玲。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宋海峰、王媛媛、宋永胜、孙金群、张行敏、宋爱玲、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七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鲲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