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丁书奇与赵建生、真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书奇,赵建生,真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911号原告丁书奇,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赵建生,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真建萍,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书奇与被告赵建生、真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书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丁书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书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丁书奇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陶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