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01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晓雪、朱四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宋晓雪,朱四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159号原告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宋晓雪,女,汉族,住博乐市。被告朱四海,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住址不详。原告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晓雪、朱四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