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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028号原告严琴苏与被告刘先尧、唐友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金兰黄调确字第1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琴苏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万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4万元、申请执行费2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30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