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22民初49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覃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志浩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在都城镇自行相识后开始谈婚,2009年4月17日在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25日生育儿子覃某甲,2010年2月18日生育女儿覃某乙。因双方相互了解不深,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没有正当职业,一直没有固定收入,两个子女生活费一直由我独自负担。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赌输钱后就要求原告比钱给他,如果不给被告就会辱骂原告,甚至拳脚相向,导致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直至今日已经完全破裂。由于被告现在没有固定职业,而且有赌博恶习,由被告抚养子女明显不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原告有固定收入并且没有不良习惯,所以由原告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故此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共同生育子女覃某甲、覃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一半。庭审时原告请求女儿由其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或者两个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个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姚某某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及其婚生子女情况。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告覃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但被告覃某某没有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覃某某于2006年在郁南县都城镇相识后开始谈婚,后同居生活,2008年5月25日生育儿子覃某甲,2009年4月17日在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18日生育女儿覃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但此后因夫妻性格不合、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夫妻双方较少交流,对家庭事务未能及时沟通,且原告认为被告有不良行为,致夫妻感情有所冷淡。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并请求确定子女的抚养问题。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愿合法结合的婚姻,婚姻存续期间较长,婚后共同生育了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是缺乏沟通,原、被告夫妻感情虽有不和,但未至于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理解体贴家人,热爱家庭,珍惜夫妻感情,把家庭搞好,夫妻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志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梅醒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