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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6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邢台亿科机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亿科机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625号之二原告邢台亿科机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西工业园区三河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建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小丽,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盛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冀0527民初625号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被告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已将货款给付原告邢台亿科机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75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范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梓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