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家庆与张荣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庆,张荣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793号原告林家庆,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公民身份号码:×××3615。被告张荣辉,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243X。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家庆诉被告张荣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家庆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家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家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勇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启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