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海平贩卖毒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壶执字第54号被执行人:张海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壶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海平贩卖毒品一案,壶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壶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张海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二、被告人张海平非法所得五万八千七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壶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15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等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壶执字第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本院可继续重新执行。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马 亮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