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夏桂兰与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桂兰,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802行初18号原告夏桂兰,住白城市。被告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桂兰诉被告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昊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