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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海兰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56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住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昕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从2015年3月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新围10巷2栋1楼的性用品专卖店销售“伟哥二代”、“superViagra”、“野生虫草王”等药品。2015年11月18日,民警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伟哥二代”、“superViagra”、“野生虫草王”等药品共计6种35件,并将陈某抓获归案。经鉴定,现场查获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假药依法予以销毁。三、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正 齐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璇(兼)书 记 员 林 斯 瑜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