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3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周鸣与李海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鸣,李海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767号原告周鸣。被告李海求。原告周鸣与被告李海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苏容、人民陪审员石崇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求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鸣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1日,被告李海求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万元。现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万元。被告李海求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海求于2015年11月1日向原告周鸣借款1万元。后原告周鸣催收未果,遂诉诸本院。上述事实有被告李海求出具的借条和原告周鸣的法庭陈述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周鸣与被告李海求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李海求应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求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周鸣借款本金1万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李海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罗佑荣审 判 员 肖苏容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