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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6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应金山、应珍爱与杭州萧山厚道地板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金山,应珍爱,杭州萧山厚道地板商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433号原告应金山。原告应珍爱。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詹前进,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梦扬,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州萧山厚道地板商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浙江世纪建材装饰市场******层201。法定代表人杨忠培。原告应金山、应珍爱与被告杭州萧山厚道地板商行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应金山及其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詹前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两原告诉称:两原告系夫妻,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华村浙江世纪建材装饰市场18号楼18-201、18-203、18-205商铺系两原告所有。2011年9月5日,两原告将上述三商铺租赁与被告经营,租赁期限为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8月9日,年租金38755.80元。上述期限届满后,两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上述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2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9日,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转让等。合同期满,被告如续租,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2、租金支付方式:租金为每年80000元,合同签订时被告须付清第一、第二年租金160000元,第三年租金须于2014年6月10日前付清。3、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须按三年租金的15%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4、市场内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此外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按约履行了上述合同期内支付租金及承担市场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合同期满后,在原告拒绝续租上述三商铺与被告的情形下,被告仍继续占用上述三商铺至今。现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退还两原告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华村浙江世纪建材装饰市场18号楼18-201、18-203、18-205号商铺,并恢复原状;2、被告赔偿原告占用上述商铺租金损失23671元(以每年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0日,暂时计算至2015年11月27日,为23671元,之后按此准计算至被告实际退还上述商铺之日止);3、被告支付市场管理费1614.82元,(暂时按约定每平方米2.5元计算至2015年12月8日,为1614.82,之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退还上述商铺之日为止)。庭审中,原告放弃第3项诉讼请求。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相一致。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产权证书三份、结婚登记证一份、租赁合同两份等。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返还到期租赁物,应当承担返还租赁物、赔偿租赁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起诉的两项诉讼请求,均出于双方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萧山厚道地板商行返还应金山、应珍爱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华村浙江世纪建材装饰市场18号楼18-201、18-203、18-205号的商铺并恢复原状;二、杭州萧山厚道地板商行赔偿应金山、应珍爱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商铺实际返还之日止以每年8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租金损失;三、限杭州萧山厚道地板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元,由杭州萧山厚道地板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