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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乐平市。2010年9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四个月。2015年11月8日因盗窃摩托车被乐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8日下午2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扁嘴仂”在翥山天城边余家祠4号门口盗窃一辆摩托车,被盗摩托车价值8816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14时20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扁嘴仂”(身份待查,另案处理)路过乐平市区翥山天城附近的余家祠4号,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门口的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听到摩托车发动声响后追出,发现摩托车被盗后到城南派出所报案,民警及时出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摩托车被同案人骑走。经乐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8816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经被告人王某某家属找回后交到公安机关并退还给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87年7月22日,犯罪时已成年,且其于2010年9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四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涂某某、程某某的证词、现场照片、五羊本田摩托车购买凭证、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另案处理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一辆摩托车,被盗物品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盗摩托车已归还给被害人,可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薛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