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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长西与王忠华、蒋士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西,王忠华,蒋士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513号原告周长西,农民。被告王忠华,农民。被告蒋士锁,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住所地嘉祥县。负责人江大海,系公司经理。原告周长西诉被告王忠华、蒋士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长西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长西撤回对被告王忠华、蒋士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长西撤回对被告王忠华、蒋士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共计3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