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罗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7刑初8号公诉机关永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云南省永仁县人。因本案,2014年11月10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0日被永仁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现住永仁县。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日10时许,徐文全家的一条狗进入被告人罗某甲家的烤烟地踩踏,于是被告人罗某甲用自己改装的射钉枪将其打死。2014年5月4日,宜就派出所民警接徐文全报警后出警,在罗某甲家扣押疑似枪支一支。被告人罗某甲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送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案发后,该枪支已由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罗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上交所持枪支,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鉴定聘请书、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书、通知书、证人证言、认罪书、被告人罗某甲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擅自持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定罪处罚。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罗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金平审判员 李 冰审判员 倪芳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