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怀兵与谌登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兵,谌登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898号原告:王怀兵,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1日,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谌登奎,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7日,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兵诉被告谌登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王怀兵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