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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怀兵与谌登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兵,谌登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898号原告:王怀兵,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1日,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谌登奎,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7日,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兵诉被告谌登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王怀兵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