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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法院与被执行人张明刚盗窃罪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法院,张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243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法院。被执行人:张明刚,住辽宁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盗窃罪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5)涿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杨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